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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群岛和冲绳返还协定

琉球群岛和冲绳返还协定

在1951年9月8日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里,日本表示将会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出的将琉球群岛、大东群岛等北纬29°以南日本领土提交联合国托管制度的任何提议,并在美国提出此等提议前,由美国取得以上地区的所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

1969年11月21日,基于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佐藤荣作和美国总统理查·尼克森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高峰会后发表的共同声明,两国政府交涉关于将美国在战后占领的琉球及大东群岛等日本领土返还日本的具体协议。共同声明发表18个月后,两国最终于1971年6月就归还的具体事宜签署本协定。

条约签署之际,议事录达成一致,在同意议事录以经纬度确认返还对象的地理范围,包含钓鱼台列屿在内。

冲绳返还协定是日本和美国签署的协定。1971年(昭和46年)6月17日签署、1972年(昭和47年)5月15日正式生效,美国放弃从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获得的所有权利,并将该条所涉及日本领土及其领水的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返还日本,冲绳县重新成立,实现旧金山和约以来的本土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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